《教育法》修改的主要观点和意见
  一、教育理念要符合21世纪的教育发展和国家需求


  (1)教育服务理念。
  将原来“计划经济”体制下把教育看作高高在上的施予者、受教育者是仰承天恩的受惠者,改变为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服务义务。
  (2)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理念。
  21世纪是终身学习和学习化社会。国家要建立基础教育、高等教育、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全民终身教育体系。
  (3)教育多样化理念。
  应鼓励办学目标的多样化、教育模式的多样化、办学主体的多样化。
  (4)高等教育大众化理念
  《教育法》作为“教育宪法”应该首先保障培养大批有文化、负责任的公民,不应该仅仅培养少数“精英人才”。
  (5)教育民主化理念。
  教育民主包括办学自主权、教学自主权、学习自主权等内涵。
  二、教育的性质
  教育是公益事业?还是产业或者营利组织?
  什么情况下是公益事业?什么情况下可以是营利组织?
  具体条款包括:
  第25条第三款关于学校营利的问题,与《民办教育法》的精神似相抵触。
  第57条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,首先应该界定义务教育的含义、范围,其次应明确义务教育是收费还是不收费。如果是收费,收费的标准应该公开。57条中关于“教育费附加”的说法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,因为农村已经不征收“教育费附加”而是含在农业税中。
  第31条中规定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”的规定不够严谨、前提条件不够明确,是否应该按照《公司法》办理?
  三、明确四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
  政府---学校---教师---学生。
  学校和政府之间关系:是行政关系、指导关系或者是其他什么关系?
  学校和老师之间关系:是合同关系还是什么关系?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?
  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:是平等关系还是行政关系?如何保障学生权益?他们发生纠纷该怎么解决,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?行政裁决是否是最终裁决?
  教师和学生之间关系: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?如何保障学生权益?
  具体条款包括:
  第36条第一款将“受教育者”改为“学习者”。
  第35条第二款中增加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。
  第42条中关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不够详细。学生是否可以自己组织团体?另外42条中的第四款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”的规定不够明确,具体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诉?
  四、明确学校管理制度
  是否应该明确学校管理中的民主、法制?
  如何用制度和法律保障“学术自由”?
  如何切实履行“教职工代表大会”的作用?
  如何保障“救济申诉制度”?重大事项决策“听证制度”?
  具体条款:
  第三章第三十条中“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”的规定如何才能落实到实处?
  五、教育的公平与平等
  不同教育机构间、学习者(受教育者)之间的公平待遇、公平竞争?
  具体条款:
 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中规定“受教育者在入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”,那么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全国统考,但高考分数线各地区差异很大现象是否合理?“重点学校”的称呼是否合理?
  六、教育督导与社会监督
  用什么机构、组织和机制保障教育质量的有效监督和信息公开以更好地让纳税人、国民知情和监督?
  具体条款:
 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中的“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”如何完善?是否可考虑“社会中介机构”监督与评价?
  七、教育投入途径与机制
  教育投入的途径有哪些?如何保障教育投入的量及其公平?
  如何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?
  具体条款包括:
  第55条第二款中的三个增长的规定如何更完善、可行、落实?
  第七章第60条规定“国家鼓励境内,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”,具体如何鼓励?是减免税还是其他?
  八、学位授予
  第22条第二款关于学位授予的规定不够严谨,缺乏全国统一的学位授予程序和规范,学校各自为政设立学位授予标准和办法。现行《教育法》中只说依法,但“依什么法”没有明确。
  九、其他
  “公民”和“国民”名称的区别?在《教育法》中用哪个名称更确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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